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标样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环境标准样品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环境标样委”)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标样委[2002]039号“关于要求各分技术委员会尽快换届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批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样品研究所(简称“标样所”)组织成立的下设机构,协助全国标样委承担管理全国环境标准样品工作。 第三条 环境标样委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技术业务上接受全国标样委指导。 第四条 环境标样委依照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环境专业领域的液体、气体、固体等化学成分和物理特性的环境标准样品及与有关的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 第五条 环境标样委由全国标样委批准成立,编号为SAC/TC118/SC1。并由国家环保技术管理部门,行业技术部门,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部门,分析测试、计量认证等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工作任务(职责) 第六条 协助国家环境保护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工作方针、项目计划和技术管理规范标准。 第七条 负责制定并提出国家环境标准样品项目年度计划,根据主管行政部门和全国标样委的计划,按期完成和检查落实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制工作,并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工作。 第八条 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环境标准样品技术鉴定和标准审议及复审工作,并负责组织办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及相关标准的国家标准申报工作。 第九条 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推荐环境标准样品的成果奖励项目工作。 第十条 汇集有关环境标准样品的技术信息和有关反馈意见及技术咨询工作,并负责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在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指导下,承办与环境标准样品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环境标样委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顾问委员、委员若干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环境标样委由环境标准样品组织、管理、研制、生产、使用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水平、经验丰富,热心环境标准样品工作的中级以上专业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组成方式应具有专业技术和行业领域代表性,由各部门推荐,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聘任,并发给聘书。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受聘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分技术委员会工作,主动承担所分配的工作和任务。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不适宜担任委员者,本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十五条 环境标样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样品研究所,并将其工作纳入该所工作计划。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标样委根据全国标样委关于编制环境标准样品研制、复制计划部署和要求,提出环境标准样品项目计划的建议,报全国标样委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第十七条 环境标样委根据国家下达批准计划,组织协调项目计划的实施,并按照国家标准样品技术管理标准和程序,组织项目研制、定值、审查、报表、上报。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境标准样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向全国标样委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证书和统一编号。 第十八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受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和全国标样委委托组织鉴定、审议通过的环境标准样品应将评审结果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将有关审议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年会,总结本年度和计划下一年工作,并应每年向国家环保总局和全国标样委汇报。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成果,和其它成果一样,优秀者可报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国家标准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环境标样委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补助,有关单位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收支两条线方式开支。 第二十三条 经费用于本分技术委员会的会议活动,技术咨询,文件、资料编制、印刷、发行等。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应每年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环境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标样委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环境标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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